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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
2024年11月,A公司参与武警某部肌肉深层治疗仪采购项目投标,项目采购预算32万元,采购内容为4台肌肉深层治疗仪,单台预算价格8万元。经过公开招标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A公司最终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2024年12月,A公司根据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产品单价为26500元,总价为10.6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产品质保期为6年,同时A公司承诺在签订合同一年内,不得低于中标价格销售同规格型号产品。
2025年3月,A公司根据供货合同完成项目供货,并通过验收。2025年5月,采购人通过内部平台查询,同类单位采购同规格型号产品单价平均在15000元-22000元之间。采购人为避免审计风险,约谈A公司要求降价。多次沟通后,A公司考虑与该单位日常有其它业务往来,在要求采购人出具要求降价的函件后,根据该函件回复同意降价的复函,最终同意将产品单价由原来26500元/台,下调至21000元/台。
2025年8月,采购人按21000元/台价格,在扣除5%质保金后,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
二、问题及分析
1、关于上述背景描述,采购人是否可以在中标签订合同后再要求供应商降价?这问题我们来重点讨论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评标结果公示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内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说明,投标价格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之一,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改。采购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按照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本案例当中,采购人的项目预算,未经过专业工程造价合规性审定,本身就存在问题,预算不科学。作为投标人,只要投标价格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即有效。中标结果是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得出,公正性、严肃性不容质疑。
采购人为规避审计风险,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和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后要求降价,其行为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投标人的权益,违背了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可以依据该规定进行投诉,由相关部门责任采购人改正并处罚金。
供应商作为赢利性经营机构,赚取利益无可厚非。采购人提出降价要求,供应商考虑业务往来,虽同意要求。但这其间通过函件达成的“协议”,属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形,与法不合。
2、供应商主动降价,是否合法?
供应商是赢利的企业法人,每笔业务利益最大化,是公司持续经营的根本。也是供应商所追求的目的。面对产品合规、流程合规的项目,面对唾手可得的利益,没有特殊情况,供应商是没有主动要求降价动机的。
供应商主动降价与采购人要求降价,其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不经过严格审批流程,其它任何形式的约定都可能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达成的协议,也是与法不合。
3、采购人和投标人通过第三方操作,达成降价协议是否合规?
上述案例当中,采购人在约谈投标人时,邀请了单位法务律师事务所来协调,采购人建议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函,促成降价协议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听取双方关于项目的陈述意见和采购人降价诉求后,通过综合考虑,拒绝了采购人、投标人建议。即便委托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函协调,相对于合同双方主体,也是名不正,言不顺。专业律师建议,无论是哪一方出于任何目的考虑,通过协商达成协议,都可能与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律师建议,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合规的审批流程后,再执行合同变更。
三、允许调整价格的情形
中标价格是经过严格评审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调整的。那么,正规调整中标合同价格途径有哪些?
1、协商一致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中标后,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就中标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那么可以依法对合同进行变更。调整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调整的具体内容和条件,其程序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招标文件错误或歧义等特殊情况时,双方可以协商对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但调整程序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无法协商一致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因情势变更合同的方法,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为因情势变更而需要调整中标价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中标后中标价格的调整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内容明确且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合同进行变更。同时,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保持一致。因此,供应商在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供销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合同条款,明确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才能避免后续因为价格问题产生纠纷,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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